江蘇南通A貨代公司受B公司委托,代理從新加坡進口非法檢貨物騰達鉆機模塊一批。2012年11月14日,該批貨物從南通口岸入境時,A公司未向江蘇南通檢驗檢疫局申報該批貨物含有木質包裝。11月16日,南通局檢驗檢疫人員在對該批貨物抽檢時,發(fā)現(xiàn)大量木質包裝,且部分無IPPC標識或標識不清。A公司在未經(jīng)南通局許可的情況下,擅自將該批貨物連同木質包裝從貨輪卸離。 A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條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南通局對A公司作出了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。
【案情分析】
由于非法檢商品無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,檢驗檢疫機構對非法檢商品的相關信息難以掌握,導致對非法檢商品進境木質包裝形成了監(jiān)管上的“盲點”。對于非法檢貨物的木質包裝,企業(yè)普遍缺乏足夠的重視、疏于與檢驗檢疫部門溝通,往往主觀臆斷貨物不含木質包裝而不予申報;有的企業(yè)甚至利用這一“盲點”,在明知貨物含有木質包裝的情況下,基于僥幸心理未予申報試圖蒙混過關。
【案件啟示】
本案提示相關貨主和代理企業(yè): 要樹立法律意識。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宣傳教育培訓,強化對自身工作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 要樹立責任意識。加強與國外發(fā)貨人的溝通,切實掌握木質包裝的使用情況,將防止國外有害生物傳入作為企業(yè)應盡的職責。 要樹立誠信意識。無論貨物是否為法檢商品,均要對木質包裝進行如實申報,不可存有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。
【相關法規(guī)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 第十二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動植物、動植物產(chǎn)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(qū)的檢疫證書、貿(mào)易合同等單證,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。 第十四條第一款 輸入動植物、動植物產(chǎn)品和其他檢疫物,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。未經(jīng)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,不得卸離運輸工具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細則》 第六十條第(一)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,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: (一)未經(jīng)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、過境動植物、動植物產(chǎn)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