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一)基本案情
因超過招工年齡,陳某東無法到當?shù)匾幻旱V公司上班。于是陳某東想到冒用其弟陳某強名字的辦法。2000年7月,陳某東以“陳某強”的名義到煤礦公司實習。同年11月,其被招聘到煤礦公司從事采煤工作。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間,煤礦公司為“陳某強”購買了工傷保險。
2012年7月的一天,陳某東駕駛摩托車在下班途中發(fā)生車禍死亡,經(jīng)當?shù)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死亡。后因姓名問題,2014年9月,陳某東親屬王某先等人向當?shù)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將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“陳某強”更改為“陳某東”。2015年1月,陳某東的親屬向當?shù)毓kU管理部門申請陳某東的工傷死亡保險待遇。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審核認為,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,既然工傷保險是以“陳某強”的名義購買,表明陳某東并未參加工傷保險,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。
陳某東的親屬認為,相關部門已經(jīng)認定陳某東為工傷死亡,陳某東所在的工作單位亦實際為其參保,工傷保險管理部門理應給予陳某東工傷死亡保險待遇,遂訴至重慶市北碚區(qū)人民法院。
(二)裁判結果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。本案中,煤礦公司根據(jù)陳某東提供的“陳某強”的身份信息,以“陳某強”名義為陳某東繳納工傷保險費,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理解為投保對象實際為該公司職工陳某東,而不是與公司不具備勞動關系的陳某強,即陳某東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之間在事實上成立了工傷保險關系。本案中,陳某東已經(jīng)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死亡,煤礦公司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,故工傷保險管理部門應對陳某東核定工傷死亡保險待遇。據(jù)此,當?shù)毓kU管理部門在庭審過程中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,原告遂撤回了訴訟。
(三)典型意義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,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、基金會、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,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”。
《工傷認定辦法》同時規(guī)定,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。也就是說,工傷保險法律規(guī)定中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勞動者,這其中當然包括了事實勞動關系。本案中,陳某東雖然冒用他人身份,但與煤礦公司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,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,故其工傷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的范疇。
盡管他冒用他人身份是不對在先,但工傷認定是指與企業(yè)發(fā)生事實勞務關系,有工傷事實,認定清楚,所以可以得到賠償。
盡管他冒用他人身份是不對在先,但工傷認定是指與企業(yè)發(fā)生事實勞務關系,有工傷事實,認定清楚,所以可以得到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