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某與某公司在2008年2月1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,主要內容為: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;周某擔任副總工程師;每月工資6000元;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,應支付違約金50000元;周某不得依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方式解除合同,否則要依法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;未經雙方協(xié)商一致并辦妥有關手續(xù),周某不得擅自離開公司。2009年5月10日,周某以家中有事為由,請假三天,一去不返。2009年6月20日,公司申請仲裁,要求繼續(xù)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,要求周某承擔違約金50000元,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。 問:1.該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,并說明理由。 2.周某的做法有何不當之處。 3.某公司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?說明理由。1、該合同的違約金條款,是非法的; 理由,你可詳細閱讀勞動合同法前面的幾項條款,就知道理由了;因此,違法的合同條款,本身就是無效的,仲裁員或法官都是十分清楚的,這一點,不用你去舉證說明,只根據勞動合同法條款,去駁他就可以了; 2、周某,請假三天,沒什么問題,但其離職,應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,即:(過了適用期的員工)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,提出辭職報告,并在一個月內辦理交接手續(xù),過了一個月以后,無論用人單位是否交接或同意你離職,在法律上,周某都不違約及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要求; 周某,在請假期間,不在單位,但應電話提前告知單位一聲,如果單位不同意,周應該回單位堅持一個月,并進行正常交接,過了一個月后,要求公司將工資(包括提出離職后交接這段時間)結算清楚,后走人,如果單位不結算工資,屬于單位違法,可以按相關要求申訴或申請仲裁; 3、某公司的違約金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,無論是在仲裁庭還是法庭,都不會得到支持的。你這種情況不存在違約金的事宜;雖然如此,但因周某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,因此,周某在應對仲裁時,話要說得軟一些,客觀一些,請假原因及離職的突然性的理由要委婉充分一些,爭取贏得仲裁員或單位的諒解為上。即使單位不理解,也不要硬吵,有理不在聲高,和心靜氣的說事兒,反正周某也沒吃虧。
合同期限內辭職的原則
2014-06-04 16:47:24 作者: 來源: 評論:0 點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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